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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6-20 11:01   来源: 贵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字体:[]

为做好市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工作,2021年我局参照《贵州省省级储备肉管理办法》制定了《贵阳市市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在2021年至2023年实际运用中,部分条款与我市实际情况不相适宜。为此,结合当前贵阳贵安实际,我局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完善,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9年,根据省政府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相关要求,市政府积极落实相关保障措施,安排部署由我局牵头制定储备方案,方案确定贵阳市农业农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接储备任务。为填补贵阳市市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制度的空白,2021年我局参照《贵州省省级储备肉管理办法》,按程序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建议、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合法性审查等,结合当时贵阳市实际制定了《贵阳市市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21年12月4日正式印发。2022年底,贵阳市农业农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因自身业务调整,未承接2023年贵阳市市级冻猪肉储备任务,由我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储企业。在公开招标期间,有意参与投标的广大企业对《贵阳市市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办法(试行)》中部分表述表示不解。为此,我局结合当前贵阳贵安实际,在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组织对《贵阳市市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开展修订工作。

二、修订内容说明

(一)对比《贵阳市市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办法(试行)》修改内容:

1.第五条中“根据市级冻猪肉储备方案确定操作单位”修改为“根据市级冻猪肉储备方案确定承储单位”。

(原因:操作单位原指市农投集团,修改后由我局直接督导承储单位,减少层级、提高效率,下同。)

2.第九条中“操作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冻猪肉入储、加工、更新轮换及动用工作”修改为“承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冻猪肉入储、加工、更新轮换及动用工作”。

3.第十九条中“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向操作单位下达冻猪肉储备变更计划。”修改为“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向承储单位下达冻猪肉储备变更计划。”

4.第二十条中“操作单位根据冻猪肉入储计划与承储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修改为“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冻猪肉入储计划与承储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

5.第二十一条中“承储单位根据冻猪肉入储计划向操作单位提供相关台账和采购证明”修改为“承储单位根据冻猪肉入储计划向市粮食和储备局提供相关台账和采购证明”。

6.第二十二条中“操作单位和承储单位应按时落实冻猪肉入储计划”修改为“承储单位应按时落实冻猪肉入储计划”。

7.第二十三条中“操作单位应及时将冻猪肉入储计划执行情况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修改为“承储单位应及时将冻猪肉入储计划执行情况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8.第二十八条中“承储单位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立即书面告知操作单位,操作单位应及时报告市粮食和储备局”修改为“承储单位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立即书面告知市粮食和储备局”。

9.第二十九条中“操作单位和承储单位依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在库管理。承储单位应加强冻猪肉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操作单位,操作单位应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市粮食和储备局”修改为“承储单位依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在库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粮食和储备局”。

10.第三十六条中“操作单位应及时落实冻猪肉动用计划”修改为“承储单位应及时落实冻猪肉动用计划”。

11.第四十四条中“操作单位应在每月后的3个工作日内填报《贵阳市市级物资储备月报表》”修改为“承储单位应在每月后的3个工作日内填报《贵阳市市级物资储备月报表》”。

12.第四十七中“承储单位对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操作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修改为“承储单位对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

13.第四十九条中“操作单位和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修改为“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二)对比《贵阳市市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删除内容:

1.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操作单位是指负责落实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储备任务的国有企业,可以自行开展具体储备工作,或按照承储企业资质要求选定第三方开展具体的采购、储备、轮换、经营等活动。”

(原因:操作单位原指市农投集团,删除后由我局直接督导承储单位,减少层级、提高效率,下同。)

2.第十八条“操作单位根据布局合理、成本和费用节省、便于集中管理和监督的原则,选择冻猪肉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

3.第三十三条“操作单位应对承储单位的轮换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原因:删除后相关职责与修订后第五条重复,下同。)

4.第四十五条“操作单位应对承储单位执行冻猪肉计划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应报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处理。”

政策文件链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市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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